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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备受各方关注。根据目前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中央农村工作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此前表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有限,必须先试点后修法。据了解,北京市从今年开始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国土部相关人士透露,“目前北京批准使用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仅占1%”。
有放心人士曾透露,此次土改方案中,农地入市仅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中的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公益性事业用地,对于农村宅基地进入市场仍采取先试点,探索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对于能有效缓解城市商品房压力的“小产权房”仍然不被承认。而对于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也非常保守。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曾明确指出,“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此次土地改革方案中农地流转仍然被严格限制在农村集体内部。
此外,按照三中全会的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价同权”进入土地市场,如何定价、监管也是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